
证券代码:000709 股票简称:河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8
债券简称:24 河钢 Y3 债券代码:148862.SZ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期)2025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债券简称:24 河钢 Y3
债券代码:148862.SZ
付息日:2025 年 8 月 14 日
计息期间:2024 年 8 月 14 日至 2025 年 8 月 13 日
债权登记日:2025 年 8 月 13 日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三
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25 年 8 月 14 日支付 2024 年 8 月 14 日至
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公司债券(第三期)
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 1 个周期(即延长不超过 5 年),或选择在该周期
末到期全额兑付本期债券
年付息一次。本期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本息支付将按照债券登记机
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
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每年的 8 月 14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若发行人行使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付息日以
发行人公告的《递延支付利息公告》为准
兑付本期债券,则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本期债券的兑付日(如遇非交易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评级展望稳定;本期债券无评级。
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内,资信评级机构每年将对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进行一次
跟踪评级
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根据《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
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 64 号),本期债券适用股息、红利企
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
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
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
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
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除企业所得税外,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
规定,投资人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其他税款由投资人承担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 2.61%,每 10 张(面值人民币 1,000 元)派发利息
为人民币 26.10 元(含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
为人民币 20.88 元;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 10 张派发
利息为人民币 26.10 元。
三、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5 年 8 月 13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
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期债券的派息。
根据本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债券派息申请,本公司
将在本次付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本次派息(兑付)资金足额划付至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
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派息资金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
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期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
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终止本次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
后续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如本公司自行办理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本公司将在完成网下兑付后,
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债券退出登记资料并办理退出登记手续。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
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
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
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
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
地入库。
根据 2021 年 11 月 22 日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
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自 2021 年
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
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
利息。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王兰玉
咨询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 385 号
邮政编码:050023
咨询联系人:梁柯英
咨询电话:0311-66770709
传真电话:0311-66778711
法定代表人:江禹
咨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2 号丰铭国际大厦 A 座 6 层
邮政编码:100032
咨询联系人:何泽宇
咨询电话:010-56839300
传真电话:010-57615901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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